张强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僵局解决路径之股东除名
来源:张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98

  股东僵局时往往导致重大决策无法形成,从而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为了解决矛盾,股东之间往往经过协商无法解决,致使僵局的态势持续蔓延,造成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如果部分股东存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除名的措施来调整股权的比例,打破僵局。

  这里面抽逃全部出资不难理解,未缴纳出资存在争议,主要争议在于是部分未出资还是全部未出资才符合除名条件呢?

  从大量的判例来看,法院基本认为是全部未出资才符合除名条件,而部分未出资不适用除名,适用解除股东未实际到位出资对应的股权及其权利(这方面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讲解)。

  下面我们来举个例子:

  A公司注册资本120万,有三个股东B、C、D,各持有公司三分之一股份,各认缴40万元,B、C与D之间有矛盾,而B和C共计持有三份之二股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如B和C均在认缴期限内出资到位,D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了全部出资,这种情况系,B和C就可以对D采取除名措施。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B或C或二者联名要求公司向D发出缴纳出资通知;

  2、公司向D发送缴纳出资通知(这里面要注意给与D缴纳出资的合理期限,从审判实践来看,一般是两个月较为适宜);

  3、D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出资;

  4、B或C或二者联名(注意召集人的问题)向D发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注意要提前15日通知D,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即对D除名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等);

  5、无论D是否出席均可以按期召开股东会,形成对D予以除名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D即使参会,其对对其除名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事项因为存在利害关系,其需要回避表决,即使参会也没有表决权);

  6、向D送达股东会决议(如其参会则无需送达);

  7、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对D除名及变更注册资本(这里面起诉的原因在于工商部门对于股权变更及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所有股东签字,而D必然不会签字,所以无法直接通过工商部门便利变更);

  8、持生效的胜诉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9、变更完毕后B、C成为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股东,股东僵局就此打破。

  当然,股东除名在实践中并非上述固定的步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但股东除名为打破股东僵局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  


以上内容由张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强律师咨询。
张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987好评数14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A1栋11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强
  • 执业律所:
    江苏创合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00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A1栋11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