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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以案释法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2-05-16  浏览量:91

案件详情:  何某,女,四川省大英县人。2018年7月,退役军人张某到法院起诉与何某离婚,其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养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将房屋出售所得款29万元进行分割;4.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并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4月16日在大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双方收养儿子张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严重不合,婚后常为琐事争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特别近年来被告染上吸毒恶习,2017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入刑,让家庭生活蒙上阴影,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位于大英县丰盛街2楼1号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2017年3月28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将该套房屋以29万元人民币出卖,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何某提出张某财产申报不全,其领取的退役费何某应当享有,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

案件结果: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张某某随张某生活,由张某承担抚养费;张某一次性向何某支付补偿款18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何某作为军人家属,与张某长年两地相隔,付出了青春;张某作为军人,应当体贴妻子,尽力贴补家用,共同维持家庭完整、和睦。然而由于何某近年受毒品毒害,造成了家庭最终破裂。且何某现无收入来源,故可以要求张某补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之规定,本案中,张某因退伍所领取的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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