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个人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22-05-16 浏览量:116
代理词
审判长:
受原告L的委托,以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L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案涉权利。
被告向保定市ZH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书欠条,并约定一年后偿还。ZH公司将案涉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ZH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以快递形式邮寄通知了被告,被告也签收了通知。
故,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案涉权利。
二、被告出差未经批准,所借款物应当按约偿还。
1、ZH公司出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因公出差应当提前进行审批,否则差旅费用不予以报销。该制度被告也自认公司进行了公示,被告也多次接受该制度的培训。该制度合法有效,全部职工包括被告均应依照执行。
2、被告出差未获批准,是否出差了被告也不能举证证实。
按照公司制度,被告确实申请了出差,但公司并未批准。根据被告的本次出差申请等,以及以往被告的出差审批手续,本次出差公司确实并未批准。
被告单方称,未经批准单也出差了,却不能提供任何出差的票据、证明。显然,被告不但未获准出差,事实上也根本未出差。
三、被告自书的约定一年后偿还的欠条,与出差借支款项的借条,存在本质区别。
一般来说,职工出差向公司借款也属正常,借支的款项在出差回来后会在工资中扣减,根本不会承诺一年后如何偿还的。并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确实受到了借款,也自认承诺个人偿还。
因此,被告自书的一年后还款的欠条,应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包括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借款。
综上,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出差未获批准,也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出差了,被告应就其自书的承诺定期还款的欠条,依法向原告承担本息偿还责任。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