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x光拍片放射诊断误诊肺癌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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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拍片放射诊断误诊肺癌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7,671元、住院伙食补助金750元(20元/天X37.5天)、护理费2,700元(90元/天X30天)、家属误工费20,000元、家属,,费6,411元、鉴定费7,000元(初次及再次),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全额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告因咳嗽至被告,,医院呼吸科就诊,经肺部CT检查,医生诊断原告为两侧肺部轻度慢性炎症,CT报告中未提及原告存在肺部结节,后,,医院对原告的病情按照肺炎处理。2019年8月29日,原告因肺部不适再次至,,医院就诊,经肺部CT检查,报告显示:左肺下叶小结节,大小13X15mm,与2018-12-18比较有增大,建议增强CT进一步检查。原告立即于次日至上海市,,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肺部恶性肿瘤。2019年9月10日,原告在上海市,,医院住院,并于9月17日进行手术,切除了1/2左肺,病理报告显示,原告系左肺下叶浸润性腺癌(三期),并2组胸隔膜淋巴结转移。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原告术后经历了六次化疗,过程极其痛苦。出院后,原告向被告,,医院反映情况,要求处理,未果。原告又曾通过,,区医调委协调,亦未协商一致。原告认为,因被告,,医院医生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错失了癌症早期治疗的最佳机会,延误8个月发现肿瘤,造成肿瘤大小扩大了一倍并已转移。之后的手术、化疗使原告在身体、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痛苦,极大地影响了原告的生命长度和生活质量,亦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承重的打击。另,在原告确诊后,原告女儿从英国回国陪护,产生了大额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目前已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对于原告就诊事实,及两次鉴定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鉴定结论明确,医院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存在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愿意按30%比例的责任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具体项目和金额:1、医疗费,对于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及金额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无法提供票据对应门急诊病历的部分,被告意见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待今后原告补充提供病历后另案主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3、护理费,要求原告提供护理费发票,因原告未进行“三期”鉴定,故期限不予认可。4、家属误工费、家属,,费,该费用并非原告本人发生,不予认可。5、鉴定费,要求按责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17日,原告因发热1天,伴有咽痛、四肢酸痛、畏寒等至被告,,医院呼吸内科就诊,查体咽红,双侧扁桃体肿大,两肺(呼吸音)清,诊断上呼吸道感染。,,医院对此予查血常规及病毒检查,并予以药物治疗。3月20日,原告因哮喘气喘好转至,,医院复诊,诊断为肺炎,查胸部CT,报告显示,右肺右叶及左肺舌叶支气管扩张,两肺散在轻度炎症,拟收住院。3月21日,原告因咳嗽、胸闷至上海,,医院呼吸内科就诊,诊断为支气管扩张伴感染,予以药物静脉滴注。3月27日,原告至,,医院呼吸内科复诊,诊断肺炎,予以查肺功能,药物滴注治疗。3月28日,原告至,,医院复诊,医院建议原告住院治疗,原告签字拒绝,予以药物治疗。

2018年12月18日,原告因咳嗽咳痰2周伴气喘至,,医院呼吸内科就诊,查肺部CT,报告显示右肺右叶及左肺舌叶支气管扩张,两肺散在斑片状、片状密度增高影及条索影,局部可见斑点状钙化;影像学诊断右肺中叶及左肺多处局部支扩,两肺轻度慢性炎症,局部陈旧灶,建议治疗后随访复查。予以药物滴注3天。12月21日,原告仍有气喘,,,医院建议原告住院,原告拒绝。同日,原告至上海市同济医院就诊,诊断支扩,予以药物治疗。

2019年8月29日,原告因咳嗽咳痰2周至被告,,医院呼吸内科就诊,诊断为支气管扩张。予以药物滴注。查胸部CT,显示左肺下叶小结节(13mmX15mm),与2018-12-18比较有增大,建议增强CT进一步检查;右肺中叶及左肺多处局部支气管扩张,伴散在慢性炎症,局部陈旧灶。补充诊断肺结节待查,建议预约增强CT。2019年8月30日,原告因肺部结节至上海,,医院就诊,予查增强CT。9月6日PET-CT报告显示左肺下叶基底段胸膜下结节影,FDG代谢增高,考虑恶性病变可能,建议病理学明确;纵膈内(8区)和左肺门淋巴结显示,FDG代谢轻度增高,考虑炎性淋巴结。

9月10日入住上海,,医院,入院诊断肺部阴影。9月17日全麻下行胸腔镜下左肺叶切除术。10月9日病理报告显示左肺下叶后浸润性腺癌,淋巴结2+/8组见癌转移。诊断为原发性支气管肺癌,左肺,周围型,腺癌,左下叶切除术后,P-T1cN2M0,三期,PSO。术后予AC方案化疗,10月22日出院。

出院后,原告陆续进行化疗,以及门急诊治疗至今。原告主张,其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2月,已自付医疗费57,671元(已扣除统筹、附加支付部分及伙食费),但其中3,012.5元自负医疗费票据原告未提供对应的门急诊病历。

二、起诉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对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20年9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充分、放射诊断报告欠完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徐某肺癌的诊断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状况为四级,不构成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原告方支付鉴定费3,500元。

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次要责任不足以评价被告在本次诊疗中的医疗过错,申请再次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21年1月8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能尽早发现患者肺部病情变化的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2019年9月明确诊断肺癌及淋巴结转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原告方支付再次鉴定费3,500元。

三、原告系本市非农户籍。原告手术前后,原告之女颜某从英国伦敦往返上海(2019年9月16日-9月29日)进行陪同和照顾,往返共发生,,费6,411元,期间另产生了一定的误工损失。

本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及相当复杂性,故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而对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外,还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相关专家做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经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两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本院以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该意见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充分、放射诊断报告欠完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徐某肺癌的诊断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据相关标准认定原告的人身损害状况为四级,不构成伤残,医疗损害,,医院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综合鉴定意见记载的医疗过程及分析意见,本院根据被告,,医院的过错及表现形式,酌情确定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区,,医院(上海,,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家属,,费、家属误工费,共计20,855.9元;

二、被告上海市,,区,,医院(上海,,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鉴定费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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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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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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