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主页
马政鹏律师马政鹏律师
189-6468-7075
留言咨询
马政鹏律师亲办案例
密室经营者的“免责协议”是“免责金牌”吗?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3
浏览量:51

随着综艺节目《密室大逃脱》的火爆,密室逃脱游戏凭借其沉浸式、烧脑的解谜体验风靡当下。实践中,很多密室经营者会要求玩家在进行一些惊险、刺激的游戏之前签署《免责协议》,让玩家承诺如果在游戏过程中因受到NPC惊吓或者因摔倒受伤的,商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因游戏环境设置不当致使玩家受伤的情况,提前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可以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案情简介


小王和朋友通过手机购票参加深度体验剧情密室活动。小王在游戏过程中摔伤导致骨折,但经营者天天公司认为,小王在平台购票时已经签订免责协议,承诺其自行承担游戏风险,所以在游玩过程中发生一切损害均与天天公司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天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费用之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法律分析


小王作为消费者,通过购票入场体验密室逃脱活动,与经营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免责条款,系天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天天公司亦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对小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以上内容由马政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政鹏律师咨询。
马政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303好评数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州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
189-6468-707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咨询电话:
    189-6468-7075
  •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州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