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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吗?
来源:汪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量:129

                                                                      涉外婚姻知多少

      如今出国定居、出国留学渐渐普遍,跨国婚姻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但是,呈现上升趋势的离婚率中,涉外婚姻的破裂也不可避免。那么,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你又知道多少呢?

     90后的我们,身边不乏有些小伙伴常挂在嘴边说自己患上了所谓的“婚前恐惧症”,甚至很多人都在疑问婚姻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要选择结婚?而我想说,婚姻就是在一个红色的本子上,写上男生和女生的名字然后盖上一个章,从此两个人一起生活,期望白头到老,它不再问彼此是否相爱,因为此刻已别无选取。当然,婚姻也并非都是举案齐眉、相濡以沫那么完美,同样也并非都会逐渐淡漠、最终相忘于江湖那么糟糕。婚姻就像一粒种子,要想它健康的发芽,除了有合适的土壤还要有充足的阳光和水分,但要想它茁壮成长,就更需要辛勤的浇灌、细心地呵护和经营,如若经营得不好,就会有太多的委屈、太多的争吵,就会体会出走的挪娜的无奈,就会变成安娜倒下时那身后冰冷无情的铁轨。涉外婚姻更是如此。

      就在前不久有幸接触到一个涉外婚姻案件,但当事人却是个同我年龄相仿的不幸女孩,在她身上我却看不到属于我们这个年纪应有的活力和精神状态。初步了解案情后,才知道她为何会有如此憔悴的面容,此时的婚姻对她而言不是遮风避雨的港湾,而是无法解脱的枷锁。随即,我便当场告知涉外婚姻在国内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民政局是不会受理涉外婚姻的协议离婚,于是她便开始担心是不是必须要回到法国(婚姻缔结地)才能办理离婚,而国内法院(户籍地)可不可以受理她的离婚诉讼?我给她的答案是不必回到法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直接到国内法院即户籍地所在法院起诉诉讼。

     那么什么是涉外离婚诉讼,以及我国法院会受理哪些涉外离婚诉讼呢?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现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非常多,在我国,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有以下几种: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2. 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3. 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在国外结婚,要求在国内离婚的;4. 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这其中包括: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法律,换言之,案件当事人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配偶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管是涉外婚姻,还是国内婚姻,结婚证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这里肯定又会有人疑问“在国外领的结婚证在国内到底有没有效力或在国内能否被法院或其他机关所认可?”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以在外国领取的结婚证只要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国内是有效的,而且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认证手续。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需要在国内办理离婚,则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并且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和在香港台湾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也是有所不同的。

      最后我们这个涉外离婚案件成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被告起初未接受法院的文书送达(我方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但却在庭审那天如期参加了庭审,并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面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坚定态度,作为代理律师我从双方回国后发生的变故、目前双方分居两地的现实状态以及女方(即我方代理的原告)有名无实的婚姻使其失去成为母亲的可能等因素阐述双方婚姻解除的必要性。原以为这个涉外离婚案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第一次很难直接获得离婚的判决,但最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直接采取不保守判决即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下达后,被告没有上诉。我方当事人于判决书生效后正式恢复了单身生活,从而可以开始新生活,新家庭。

      案件结束后,我又对婚姻本身问题进行了思考。其实关于婚姻是什么,早就有两种著名的说法,一种是弗兰西斯·培根的“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另一种是列夫·托尔斯泰的“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里不讨论弗兰西斯·培根是纯粹出于智者的理念或深刻思考,还是多少带有些个人生活的色彩,诅咒似地说出那响当当不容质疑而又近乎残酷的名言,但婚姻只有经历了才知道它有多愉悦,也只有走进了才知道它也会伤人。

     专注于做一名离婚律师,目的不在于一年可以打多少场离婚官司,可以为多少人分割到多少数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于可以以一个旁观者眼观洞悉婚姻破裂的缘由,以及防范婚姻存续期间的风险,更能为我自己提供借鉴经验,从而更好得经营自己的婚姻、自己的家庭。在此祝愿走进婚姻的人和正在追寻婚姻的人,都能拥有长长久久的愉悦,相约相守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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