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柳州律师>城中区律师>唐福辉律师 > 律师文集

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5-09 12:27 浏览量:2244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虽然虚拟货币并非我国的法定货币,但实践中常常存在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进行管理、流转、投资的现象,那么这种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吗?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9日,谢某为投资RSK项目将0.3个比特币转给陈某。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陈某收到谢某0.3个比特币用于购买RSK代币,应在官方发放代币时按市场的比例打入谢某钱包。若没有投到则退回0.3个比特币,在此期间比特币的涨跌由谢某自负,本协议在打入代币或退回比特币时自动失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谢某没有收到RSK代币,陈某也未向谢某返还0.3个比特币。谢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退还自己的0.3个比特币。


法院观点及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无论原告是直接将比特币投入RSK项目获取代币,还是通过委托被告的方式将比特币投入RSK项目获取代币,均是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的一个环节,均不具有合法性,故原、 被告投资RSK 项目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应将诉争比特币返还原告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用比特币投资RSK项目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比特币本身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RSK 代币官方已发放完毕且原告未收到相应的RSK代币,故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0.3个比特币。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0.3个比特币。


律师分析

1.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有法律及金融政策之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虽然比特币并非我国的法定货币,但其作为特定的虚拟财产,其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持有的物品。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以比特币投资RSK项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基于比特币这一虚拟财产的持有、处置行为的效力认定。谢某与陈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相应的民事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当陈某违反合同约定时,谢某当然有权请求保护他的财产权益,即要求陈某返还自己的0.3个比特币。


案例索引:(2020)浙03民终347号


在线咨询唐福辉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85

  • 好评:5

咨询电话:1376886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