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纯莉律师亲办案例
小学生打闹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来源:何纯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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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打闹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宝”,进入学校集体生活,难免与其他同学发生纠纷争执,若是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受伤。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8岁的小杨和小明(均系化名)为某县某学校同一寝室寄宿的学生。2021年6月1日晚,两人均要上厕所,小杨先入厕,小明在外不停催促,双方发生口角,小明用水杯泼水至厕所内。后来小明找到生活老师请求解决上厕所问题,生活老师要其等候。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两人在睡觉时再次发生打闹,小杨被绊倒致使其嘴唇和牙齿等部位流血受伤。生活老师将小杨送往学校医务室进行紧急处理后,通知双方的家长前来学校。小明的父亲称无时间且距离远,小杨的家人于当晚11时许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清创缝合等治疗。

       据统计,小杨分六次在口腔医院、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4631.35元。经鉴定,小杨的后期治疗费需约33200-34400元。

       小杨的家人将小明及其父亲、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784.25元。

       法院判决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杨和小明均已满8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自身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自身行为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两人就寝前因上厕所引发争执,小杨在面对纠纷未能控制好自身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应负一定责任。小明的行为激化了矛盾,是导致小杨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负一定责任。

       学校在接到学生报告后,生活老师未能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帮助学生处理问题,且在小杨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小杨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小杨、小明、某某学校的责任赔偿比例为2:3:5,判决由某某学校赔偿小杨20892.13元,小明父亲赔偿小杨12535.28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在面对纠纷时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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