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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诈骗罪典型案例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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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黎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二审委托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对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公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在证据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完整、合理链条的情况下,仅凭单一的欠条就直接认定被告人黎某构成诈骗犯罪是严重错误的。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背离了我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200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折射出的是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要求:就是在刑事诉讼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

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的同时,更加注重有利于保障人权。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的犯罪性为。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而本案就存在着这样的疑点和疑问。

疑点一。

欠条出具的时间过于密集,它不符合我们正常生活的逻辑常理和常识。

从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被告人黎某给被害人出具欠条的时间来看,有的欠条的间隔时间是十几日、二十几日;有的欠条时间间隔是只有几日;有的欠条时间间隔是一日甚至是有的欠条时间连一日也没有间隔。且每张欠条的借款数额基本都在数万元或近万元,最多的一次竟多达几十万。像这样如此密集的将数额巨大的钱款随便出借给被告人的行为,实属非同寻常,也非常罕见。这样就产生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被害人究竟是出于何种意图或者说是出于何种缘故,双方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或者说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令人疑惑的问题,公诉机关并没有举出证据予以说明和证实。公诉机关对这样不符合逻辑常识和常理的问题不予以说明和证实,就仅凭单纯的欠条就直接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实属公诉机关举证责任的一大缺陷。因为它违背了我们正常的生活常识和逻辑常理,更不符合刑事法律上的逻辑规则。这就不得不令我们产生这样一个合理的疑问,那就是为什么被害人能如此密集的向被告人出借大额钱款?这样的借款是否真实存在?这是本案的第一个疑点。

疑点二。

被害人如此密集且大额度的出借钱款,被害人的钱款是从哪里而来。公诉机关为什么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出借钱款的由来。

我们知道,本案被害人是一个身处在东北边远山区的一个林业小镇上的普通居民。像东北这样的边远林业小镇的普通居民,能够拥有百万家产的家庭实属非常罕见,简直就是凤毛麟角,且能够拥有百万家产并同时能够拥有随时支取的百万现金的家庭就更是实为非常罕见;能够把实为罕见的百万现金随随便便的随时密集出借给他人,这绝对是一个令人费解、匪夷所思的非常之举。且这些现金的出处到底从何而来?包括在出借时是临时现从银行支取还是之前存放在家内,这些都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且这些巨额现金到底是从何而来也必须应该是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否则,这就让我们不得不产生第二个疑问,那就是:被害人是否具有这样的一笔巨额现金,被害人这样的一笔巨额现金是从何而来的(工薪阶层无论如何是挣取不到这么大一笔家产的)?被害人为什么能将如此巨额的现金出借给被告人?

疑点三。

被害人是否已向被告人交付了出借款。正如疑点二一样,被害人的出借款是从哪里来,有没有交付给被告人,怎样交付给被告人的,这些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时为什么都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像这样最基本、最基本的问题,一审法院都没有审查、核实清楚,就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犯罪,那么,辩护人不仅要问,一审法院是凭据什么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的诈骗犯罪?同时,这同样又让我们产生这笔巨额借款到底存在不存在这样的一个疑问。

疑点四。

被害人在向被告人如此密集出借天文数字的巨额钱款后,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被害人为什么不向被告人索要,这背后的缘故又是什么?这样巨额的百万家产在被害人密集出借后并不着急索要,这合乎常规吗?符合我们正常生活的逻辑常理吗?这种不及时索要欠款的行为又是一个非常非常不合乎常理的一个疑点?这就又不得不令我们产生又一个非常合理的疑问,那就是——这样一笔的巨额借款到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是存在,那么,被害人为什么不向被告人索要呢?这笔巨额借款到底是否存在,这绝对是一个令人非常疑惑的悬念?这样一个直接涉及本案能否定性的巨大悬念的证据、在尘埃没有完全落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仓促给被告人定罪,不知一审法院是出于何意?

从本案上面的几个疑点,至少说明本案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本案据以定罪证据存在疑问,且还没有查证属实;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定罪的证据存在着多处矛盾;尤其是本案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正是存在着上述疑点和疑问,本案完全符合“疑罪从无”的适用条件,或者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本案存在上述的多个疑点和疑问,一审法院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犯罪是错误的,本案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此,辩护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作出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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