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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用电下的企业和员工
来源:瞿建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量:88

自去年入夏以来,全国20多个省份的用电出现了错避峰甚至拉限电现象。全国停限电有两大主要原因,一是电煤产量不足、价格高企,发电企业无处买、无力买,导致电力供需失衡;二是地方应对能源“双控”,面向特定行业企业,以停限电为实施手段采取限产措施。较多省份是前者,浙江、江苏是后者,也有几个省份两个原因并存。

    各市供电形式异常严峻,电力负荷缺口较大,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关有序用电轮休紧急措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也给劳动关系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2021年10月15日制发了锡人社发【2021】65号文件。

笔者的很多企业客户在拉限电现象出现后,纷纷咨询过很多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咨询比较多的几个问题写入本文,为各位解答如下:


问题一:什么是有序用电?政府是否有权干涉企业用电的权利?

答: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1年4月21日就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用电管理工作,有权实施错峰、避峰、限电、拉闸等电力电量平衡措施。

因此,政府拉闸限电有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需要赔偿对拉闸限电公司、员工造成的损失。


问题二:企业停产期间,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是否有权主张企业发放足额工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省内的劳动者权益应当如此保障:

(1)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需正常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问题三: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均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笔者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重新计算停工停产期工资。(案例:参考人社部、最高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4号,文件文号:人社部函〔2020〕62号)


问题四:劳动者能否以企业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期间,如果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地方上相关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问题五:在有序用电轮休期间,无锡企业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锡人社发【2021】65号第一点意见就提出: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协商调整工作时间,采取统筹年休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职培训等措施积极稳定工作岗位。对因有序用电轮休影响生产经营的企业,支持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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