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录用通知可以随意撤回
作者:李远波 更新时间 : 2022-05-07 浏览量:458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心仪的公司与自己将工作内容、待遇这些都谈好了,公司也通过邮件或者短信通知通过面试予以录用了,自己推掉了其他的面试或者应聘机会,高高兴兴找好租房安排好一切,就等着上班了,公司忽然就表示因有变故所以撤回录用通知,这时就留下你自己一个人在风中凌乱。很多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完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去找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又表示这个劳动合同还没订立,双方之间部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故不处理。这时候很多人就不知道该怎么维权了。笔者要告诉大家,这是一个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讲到这里,首先我们的了解一个概念,那就是“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我们今天讲到的录用通知,符合法律对要约的规定。一份正式的的录用通知,会包含了录用单位名称、被录用人名称、录用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以及录用条件待遇等。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收到公司的要约(录用通知)后,表示同意入职(即承诺),那这个录用通知就已经对公司产生约束。
那么公司是否能够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录用通知呢?答案是并不能!七十五条的规定,要约的撤回是需要在未送达受要约人的情况下才能撤回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已经收到录用通知了,那么公司是不能撤回要约的。那撤回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律对于赔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标准。法官考量的标准一般包括劳动者是否系在拿到offer后才从原单位辞职还是本来就待业在家;新用人单位取消offer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再就业的难易程度;等等。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可能会取消,应聘者答应offer后也有可能会爽约。无论应聘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避免己方承担过重的缔约过失责任,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offer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的标准和限额。比如可以表述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offer约定的事项执行,应聘者未在offer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的,应向用人单位承担1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应聘者接受offer后单方取消的,也应向应聘者承担1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双方之间无需承担其他责任。这样既能约束应聘者随意爽约,也能控制用人单位缔约过失赔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