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律师亲办案例
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
来源:刘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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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感情破裂又无法协议离婚的人都有个误区,认为只要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就行。那么今天我就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

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这个道理很简单,你提出解决问题你要积极主动,找法院帮忙那也要方便法院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才是。那么什么是住所地呢?通俗来说,就是指你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呢?又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就一般规定来讲,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合法的受诉法院。

同时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又有另外规定。首先是民诉法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情形,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出离婚诉讼,二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想而知,如果国内居住的一方要跑到在国外居住的被告所在地诉讼的话,被告的居住地不明、原告不懂外国法律等现实问题都是严重的阻碍。同时一方下落不明,法律在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特殊情况下也要保护原告的诉讼利益,平衡双方权益。

其次是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夫妻感情不和一方离家出走,或者干脆回娘家,不在共同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或许并不知晓其居住地,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被告恶意损害原告的人身利益。但此时并不是说必须要在原告地起诉,如果你知道被告所在地的话当然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诉讼。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呢考虑的是对户籍地的一个变通,为外出人员提供法律上的便利。

通过以上案例相信您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了基本认识,希望本次分享能为您增加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并对您的生活有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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