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甜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5-05 17:03 浏览量:77
根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说得通俗⼀点,即便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之后,⼩区业主也应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付物业费。
此外,《民法典》第944条还规定:物业服务⼈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或者不需要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物业费。换⾔之,⽆论业主是否已经真正⼊住,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都需要⽀付物业费。虽然有⼀些业主没有⼊住,但⼩区清洁打扫、⼩区秩序维护、电梯等设备保养每天都在进⾏中,所以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电梯维护费等费⽤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住⽽减少⽀出。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付的,物业服务⼈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催要物业费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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