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彦禄律师亲办案例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来源:宋彦禄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28
浏览量:1124

律师您好,我们小区附近的一家夜总会由于天天晚上噪音很大,我已经着手准备起诉他们了,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也已经来做了监测,认定这个夜总会的噪声超标了,可是有人告诉我,我得自己证明我受到的损失,我实际上没有什么财物上的损失啊,我就是每天夜里被他们吵得睡不着觉,我认为我的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是最大的,所以我想我主要告他们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可是我不知道该怎么计算,请您给我介绍一下吧?谢谢!

------甘肃邵先生

律师解答:邵先生你好,看来你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制度已有一定的了解,在此我就只回答你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疑问。如另有问题可另行提问。我们国家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目前最全面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因此,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尚未造成被侵害人残疾或死亡的,法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和计算的方法,也就是说你的这种情况没有一个可以具体引用的计算规则。就目前我们国内的审判实践而言,一般都采用以下标准来衡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②、侵害的场合、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利益的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所以你在起诉前可以考虑一下以上因素然后提出一个赔偿数额。另外对于你的物质损失,如果你有额外采取隔音设备的支出,因睡眠不好导致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我认为都可以算做是你的物质损失。当然,你在起诉时一定还要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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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彦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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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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