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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分立,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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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公司经营也是这样。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或者通过合并方式壮大自己的实力,或者作出公司分立的商业战略决策。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后,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当然是“我的债务应由谁承担?”下面就由李世英律师为大家讲解下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操作。

 

        一、     公司合并的债务承担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务中公司合并后对原公司的债务处理争议较少。

 

二、     公司分立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新设分立,是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是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此时原公司与新设立公司同时存在。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有两种方式:

       1、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已达成书面债务清偿协议,债务承担按照约定处理。

       2、无约定,按法定。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未签订清偿协议或者签订的清偿协议不明确时,债务承担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司法实务中,公司分立债务中对于是否存在清偿协议的认定容易产生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分立前公司和分立后公司达成债务承担协议,但未经债权人同意,此种情况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约定从约定”情形,应当按法定处理

        如:最高人民法院海拉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2019)最高法民申3600号]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特伦公司与中冶公司订立,后来特伦公司存续分立为特伦公司与天原公司,约定案涉合同的权责由天原公司承担,但该约定未经中冶公司同意。因此,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特伦公司与天原公司应当就案涉工程款债务对中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立后的公司(特别是存续分立情形下)认为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已达成清偿协议,己方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却认为分立后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鄂民终889号]中,嘉和公司系润百家公司通过存续分立形式设立的新公司,润百家公司分立时明确本案中的项目所有权利义务均由嘉和公司享有和承担,且庐山城建公司与嘉和公司《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了由嘉和公司承担涉案工程合同中润百家公司的权利义务。故润百家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庐山城建公司要求润百家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务处理非常重要,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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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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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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