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罡律师亲办案例
轻判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量:402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颜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本案的被告人颜某某,并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参加本案的庭审。对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现仅就被告人颜某某的量刑部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颜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颜某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实施的,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颜某某所涉嫌的犯罪要求犯罪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并故意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被告人颜某某起初并不知道哥哥交付给自己的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款项,后来知道该笔款项的来源时,本想退还给并劝告其自首。但哥哥告知被告人颜某某贪污的钱款已经消费了一些,自己没有足够的钱弥补差额,恳请被告人颜某某帮助自己炒股挣钱,打算炒股挣钱之后将钱款补齐,然后就去自首。

       被告人颜某某看到哥哥的处境如此艰难,且还要一直过着流落在外、东躲西藏的生活,被告人颜某某不忍心拒绝其请求,故被告人颜某某将哥哥交付的款项,按照哥哥的指示全部投入到股市中,被告人颜某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主观恶性极小,其主观意图只是想要帮助哥哥。被告人颜某某对股市操作等情况根本不懂,具体如何投入资金、购买何种股票以及如何操作股票都是哥哥告知的,被告人颜某某只是代替哥哥执行而已,故被告人颜某某并非故意触犯法律,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其犯罪的初衷,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颜某某在被抓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自己的犯罪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恳请给予被告人颜某某缓刑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颜某某的哥哥于2005年因贪污公款300万元后携款潜逃,逃跑之后一直没有与被告人颜某某联系,直到2006年冬天哥哥开始与被告人颜某某联系。在2006年至2016年期间,哥哥分五次将贪污所得赃款中的部分款项交给其妹妹即被告人颜某某,并让被告人颜某某用这笔款项帮助其炒股,之后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被告人颜某某在被抓捕归案后,由于内心十分害怕,也担心哥哥的情况,所以在前期的讯问中未能及时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后期被告人颜某某还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深深的悔恨,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故被告人颜某某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依法减少基准刑的20%。

       另外,被告人颜某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健康状况堪忧,其父亲有严重的脑血栓,而母亲有严重的老年痴呆、小脑萎缩,需要有人陪伴、照料,被告人颜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颜某某缓刑的处罚,让其能够对年迈的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

       三、被告人颜某某认罪态度端正、悔罪态度真诚、并积极配合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恳请给予被告人颜某某缓刑的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颜某某在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严重性后,在被羁押期间便委托自己的丈夫帮助办理退赃事宜,被告人颜某某已将现有的贪污犯罪所得款项全部归还,虽然该数额与检察机关认定的数额存在差距,但是被告人颜某某愿意将剩余款项全部归还,恳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颜某某退赃的积极态度,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主动向法院申请认罪认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其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颜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属于立功情节,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恳请给予被告人颜某某缓刑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颜某某在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依法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对相应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经过侦查确认被告人颜某某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存在,被告人颜某某属于立功情节,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一般立功可以减少相应的基准刑。

       综上,被告人颜某某虽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动机是出于对哥哥的保护,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颜某某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有立功情节。该罪最高刑期是七年,如实供述减20%,全部退赃减30%,立功犯罪减20%,故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动机,结合被告人颜某某的各项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颜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当给予被告人颜某某缓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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