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罡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标准辩护词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量:25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杨某,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指控没有异议,现仅就被告人杨某在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其行为只是引发本案结果的原因之一,不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主要从事化工原料的销售、不负责生产,被告人杨某仅是想通过此途径赚钱糊口,主观没有帮助制造炸药的恶意,也无法预料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而且被告人杨某出售的硫磺粉和氯酸钠并不是制造炸药的主要原料。被告人杨某对制作炸药的配方并不知晓,只是为了招揽顾客、销售自己的化工原料,通过上网搜索查询到的相关配制方法,并将该方法告知其他被告人,即使被告人杨某不告知,他人也可通过查询网络获得炸药配方,至于使用该方法是否能够制造出炸药,被告人杨某并不确定。

本次爆炸案件发生所使用的炸药,不能确定是按照被告人杨某提供的炸药配方制造的炸药,也无法确定是使用被告人杨某出售的硫磺粉和氯酸钠作为原料制造的炸药而造成的爆炸事故。自2020年9月某某某煤矿采矿证过期,导致煤矿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到领取炸药和雷管,煤矿为了能够继续私下生产,便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询问和搜集制造炸药的配方,并寻求相关技术人员的帮助,对制造炸药不断进行摸索和多次试验,借以获取符合生产要求的炸药配方。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然存在违法的事实,但是被告人杨某不是造成爆炸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杨某仅提供了一种无法确定成功与否的炸药配制方法,出售了一定量的化工原料,上述行为都不能直接造成爆炸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人杨某因不当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恳请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被拘捕的过程中,表现得极为配合,无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对于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被告人杨某均能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故恳请人民法院在确定被告人杨某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给予被告人杨某从轻、减轻的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情况,结合案件的情节、危害程度和性质,适用不同的从宽幅度,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内,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35%和20%。

2021年5月29日,公安局侦查员将被告人杨某抓捕归案,抓获之后被告人杨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承认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指控,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应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被告人杨某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杨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3项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某在本次爆炸案中,只是为煤矿制造炸药提供了可能的帮助行为,并未实际参与制造炸药,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的主犯地位。同时,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仅能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被告人杨某在本次的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得知自己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时,被告人杨某对自己做出的犯罪行为感到深深的悔恨,并愿意积极改正。对于本次的爆炸事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念其主观恶性较小,且严重缺乏法律意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晰,因无知而误入歧途,恳请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给予被告人杨某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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