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爱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4-27 18:13 浏览量:273
在车辆所有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并不是直接事故责任人,其是否要承担责任容易引起争议。
按照现有理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依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依据。驾驶人擅自驾车,意味着车辆所有人无法预见车辆在什么路况刑事,当时的状态是否达到安全适合行驶状态、由谁驾车,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主要集中于是否尽到了对车辆妥善保管与管理义务。
如何判定车辆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妥善的保管与管理义务,则需要考虑疏于管理的情况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实践中,可以结合一下几方面考量车辆是否妥善保管:
车辆及钥匙的保管场所。
考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此种责任是基于车主对机动车属于保管引起的,应当为按份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