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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量刑
来源:张春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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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中止是在犯罪准备阶段因自己的主观原因而结束,还未实施犯罪,而犯罪未遂是正在进行犯罪,但因为客观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完成。那么犯罪预备中止与犯罪未遂对于定罪量刑有何不同呢?因此接下来将带来关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量刑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量刑

  (一)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经着手实行杀人;但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2、犯罪未得逞

  尽管我国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达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等等,但本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较为合理,它能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而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即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二)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2、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怎样,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是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犯罪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此外,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程度,例如李某想杀死其妻子,于是在饭菜内下毒,妻子吃后,腹痛难忍,李某恻隐之心顿生,遂将其妻送入医院,但其妻在途中死亡,则李某虽然有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并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二、犯罪预备具有特征都有哪些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三、犯罪预备期间有犯罪中止么?

  是有的;

  (一)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量刑的相关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犯罪预备中止是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的,若未造成犯罪结果,可以免除刑罚。犯罪未遂因外在原因被迫停止的,其犯罪的主观上并未中止,社会危害性更大。不可免除刑罚。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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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霞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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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春霞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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