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彦禄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与我们不属于同一地区,请问我该向那个法院起诉
来源:宋彦禄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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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我在我们市郊区的河中搞网箱养鱼已经有好几年了,去年以来,我们这条河的上游新建了一家化工厂,从今年开始,我的网箱养鱼的产量比去年减产了30%以上,我经过请我们市里的环境检测中心的同志来检测,发现我养鱼的河段的河水的有机污染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同时我还到这个厂的排污口去看了一下,这个厂排出的污水有明显的气泡,也有很多杂质,由于该厂属于另外一个地区,目前我们市里的环保局的同志说他们无权直接去处理,而是把相关意见通报给了当地环保局。我现在已经着手起诉,请问我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呢?
律师解答:对于诉讼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对于像你这样的由水污染造成的损害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对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你这个事情可以在你们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在这个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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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彦禄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W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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