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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瞿建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量:332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有时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为了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

(1)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4)同时该意见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有很多种,鉴于篇幅及选题原因,本文仅就高空抛物行为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讨论,以供各大物业公司参考。在回答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三个案例,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一:



      原告宪倩诉被告匡增才……徐娅等37被告之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2014)渡法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宪倩在自家(1楼)阳台外洗衣服时,被高空突然掉落的一根塑料棒砸伤,后经派出所调查了解,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原告楼上的3号房与4号房均存在抛掷或坠落塑料棒致伤原告的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2楼及以上建筑物使用人,都有可能弃物或坠落物砸伤原告。判令30户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物业贵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



      上诉人李惠民、祝长红、辽源市东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4)辽民一终字第462号


        李惠民与祝长红系夫妻关系,并系该物业小区的业主,请姜平及其他施工人员为其改装室内线路。施工人员将建筑垃圾从楼上抛下,在抛建筑垃圾过程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并停水、停电,但李惠民、祝长红并未及时制止,待物业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后继续让施工人员抛建筑垃圾,姜平监督楼上扔垃圾并负责照看过往行人的安全,后被楼上抛下的建筑垃圾砸伤致死。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就物业公司责任问题,事发当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制止高空抛物无效的情况下,虽然给业主停水停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承担1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承担10%的责任。


      案例三:



       原告高峻诉被告张纯……陈咏梅等9被告、安徽六安华晨物业公司之物件损害责任纠纷(2019)皖1503民初6170号


        原告从地下车库骑车出去办事,途径六安市裕安区某安置小区9号楼时,因该楼上的空调外机护栏突然坠落,将原告砸伤致残。

        法院认为:空调防护窗作为外墙的一部分属于共用设施,其坠落致人受伤,安徽六安华晨物业公司作为该物业的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查明是业主安装空调所致,可以向其追偿。故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其他9被告的诉请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


       从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会准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在案例一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权益。这体现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价值判断,“注意这是‘补偿’不是‘赔偿’,也不是‘承担责任’”。这实际是一种社会利益互助尽职的分配方式,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在案例二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虽然采取停水停电等一系列制止高空抛物,但是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判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不履行有关管理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在依法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见》第12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依法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一定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更加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发现直接侵权人,也更有利于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我们认为:法院还可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第87条适用公平责任的原则来处理,甚至创造性地使用第37条安全保障义务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赔偿责任。


      在案例三中,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案中法院限缩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适用,缓解该条不当扩大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

       简而言之,案例三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作为坠落物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判令物业公司若查明具体侵权人的,依法享有追偿权。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以及《民法典》(草案)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已切实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先,切实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真正祛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威胁”,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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