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按照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这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然而,现实总是那样的复杂,司法实务中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哪种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受理以政府先行处理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这一规定设定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受理政府先行处理的前置条件。其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按以上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先由政府处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却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土地使用权呢?如果是,那么,以上不同的规定就是矛盾的。一般来说,这种太过明显的矛盾法律是不会产生的,所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正确的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成特殊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又具体指什么呢?而这正是问题的所在,即,哪些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将政府先行处理作为法院受理的条件?
二、除了农村土地(耕地、草地、林地、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受理全部以政府先行处理为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范围,界定清这一范围,范围之外的当然就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二是将其他种类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一列出来,这些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受理都需要以政府先行处理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据此,凡是以上各种纠纷,不论是耕地、林地、草地,还是荒地,或者是其他土地。法院都可以直接受理,无需政府先处理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其他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受理相关案件都需要以政府先行处理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