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一般是商事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然而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是不可随意约定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主要是以下情况: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律师解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了培训费用,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在服务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为限,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律师解读:
(1)首先竞业限制条款针对的是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为了让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不得有竞业行为;为此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