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彦禄律师亲办案例
要通过合法劳动换取财富
来源:宋彦禄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28
浏览量:676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女,是江西省瑞昌市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名仕嘉丽KTV歌厅作保洁员。被告王某于2008年5月10日23时许,在名仕嘉丽歌厅62号包房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吴某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705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是王某的丈夫)明知该手机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2008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陈某被抓获。被盗手机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是:被告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涉案法条: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感想:
这个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二人原本都是善良的人,由于王、陈二人的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背上了犯罪的罪名,给自身、家庭、孩子造成莫大创伤,一生都追悔莫及。要想使自己富裕,我们每个人都要通过合法的劳动换取财富,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才能心安理得。每个公民的自觉守法是自身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的需要,作为守法公民本身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以上内容由宋彦禄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彦禄律师咨询。
宋彦禄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好评数0
中国·北京市宣武区广义街5号院广益大厦A座3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彦禄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W01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中国·北京市宣武区广义街5号院广益大厦A座3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