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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
来源:苏发钧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量:318

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


1 什么是诋毁商誉


    “网络水军”这个大家都不陌生的群体,在很多社交软件、新闻账号、各类论坛中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也会有“网络水军”,这些人可能受雇于某个企业,专门捏造发布虚构的对其竞争对手不利的信息,并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在竞争法领域,就叫做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诋毁行为,商誉诋毁行为也称商业诽谤,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不合理陈述,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商业诋毁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具备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用“经营者”和“竞争对手”两个词语将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是经营者。因此,如果是新闻媒体或者消费者实施的诋毁行为,由于其不是经营者,他们实施的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因此,行为主体有两层含义:

 (1)主体应该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主体应当与被损害商誉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2.行为表现: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商业诋毁的行为表现又称为商业诋毁的体现形式,简单来说,表现为某个经营者的不利评价,是来自于其竞争对手故意的捏造传播。

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可以是凭空捏造不实信息,也可以是故意陈述误导性信息,不准确、不公正、不全面地表现客观事实。

传播:指以各种形式使他人知晓,包括口头、书面等方式,可通过广告宣传、新闻发布等途径,向公众传播或告知相关群体。

例如,对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故意歪曲事实,或使用贬损性质的言辞;又或者片面强调对手商品或服务的副作用或消极因素。

注意:编造+传播,缺一不可。

   3.行为客体:经营者的商誉

   商誉是经营者在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销售、产品、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4.行为后果:商誉的降低

商业诋毁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引发对竞争对手商业或商品社会评价的降低,伴随这一后果的是经济损失或竞争优势的丧失。比如,A牛奶品牌在网络上发布文章称另外一个B牛奶品牌的产品含有激素,会对身体不利,长此以往,人们提到B品牌时,就会担心产品会对身体不利,甚至放弃对该产品的购买。


   让我们再来看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经营者构成对其他经营者商业诋毁的,首先要承担对该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就算没有经营者对加害企业提起诉讼,也可能会受到政府监督检查部门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著名的伊*商誉案,该案中的加害人*牛公司的产品经理最后就受到了刑事处罚。


2 典型案例——某通讯软件公司诉某安全软件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时间线:


    2006年7月,发布首款免费安全软件——**卫士,同年12月,对手公司也正式推出一款名为“**医生”的免费安全软件。

    2010年9月,某安全公司发布直接针对某通讯软件的“**保镖”软件,在相关论坛、专题网页等宣称该通讯软件会未经用户许可偷窥用户个人隐私和数据。

    2010年10月,该通讯软件所在公司在广东高院起诉安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013年4月,广东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安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向对手公司赔偿500万元。同时,安全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并指出:安全公司的“**保镖”软件给通讯软件体检时,提示用户软件存在严重健康问题,并提示用户使用一键修复功能,用户在使用该功能后,通讯软件得分是100分,而其特定的11个功能一律被禁用或清除。

    没有证据表明,通讯软件查看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硬盘数据,安全公司的断言是没有依据的,是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行为,造成用户的恐慌,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在终审中最高人民法院五位法官同时出庭,由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认为安全公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2010年,安全公司推出的扣扣保镖软件劫持了通讯软件,短短几天时间,影响了数千万通讯软件用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安全公司声称通讯偷窥用户个人隐私,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安全公司的**保镖对通讯软件的评价,难以认定为客观结果,这种评论已经超过正常的评论范畴,对腾讯公司的商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安全公司的行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方案,首先贬损通讯软件引导用户安装**保镖,然后引导用户安装安全卫士,然后替换相关服务。安全公司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通讯软件,根本目的是依附通讯公司的用户群,借以推广**卫士,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

  安全公司自认为其行为是创新和竞争的体现,虽然互联网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不等于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规则保障。安全公司以技术创新为名,对通讯软件进行深度干预,这种行为不符合创新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拓展 经营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商誉


   商誉权的特征:


   首先,商誉权的取得不需要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不具备特定的地域属性,对企业来说,自然而然就可以产生。

其次,商誉与经营主体相伴而生,因此该项权利没有法定的保护期间;同时,由于商誉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而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消费者口碑等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中,因此,对商誉的评价也处在不断变化中。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誉呢?

   1.首先自身产品要过硬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商誉的维护,应从提升自己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做起。企业的根本在于经营,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中经营者都需要遵守的原则,其重要性不需赘言,舍本逐利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看都算不上明智。试想之,一家企业如果自身的产品质量都难以保证,又如何能获得市场的信赖呢?企业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否则将对商誉造成重大影响,再“亡羊补牢”可能就为时已晚。要能在市场竞争中维护自己的商誉,首先就得要求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过关,这样才能防止其他经营者有可乘之机。

   2.宣传要理性,接受市场的规制

   许多经营者在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都会采用广告的手段,而广告除了具备宣传的作用,还具备承诺的属性,因此,广告是一种宣传和承诺,宣传应当是真实的,承诺也应当兑现。企业在通过广告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时,应当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自律,不用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诱导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如果企业采用“踩着别人上位”的宣传手段来获取一时的利益,其结果亦是损人而不利己,对企业商誉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说是得不偿失。因此,经营者在宣传时应当理性,在维护企业商誉与促进产品销售之间谋求长远发展。

   3.面对其他经营者的侵权,要及时追责

   当自己的商誉被侵害时,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与该侵权行为作斗争。经营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和第24条的规定,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企业商誉权的维护,不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还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构完善的法律机制,而这些,不仅仅是法律人为之努力的目标,也是包括市场所有经营者在内的全社会应当肩负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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