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登律师亲办案例
加盟店迟迟未完成选址,能否退费
来源:潘登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量:96

     本律师近期办理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大部分诉请,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李某在网络上看到A公司的奶茶项目,对项目进行了初步了解后,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和授权合同,同时向A公司支付了加盟款项。合同签订后,项目选址一直没有完成。几经沟通,更换了多批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处理,2021年春节后,选址仍未完成。李某要求退款,与A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请求:1.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书》及《服务合同书》;2.被告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3.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第2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办案心得

      关于加盟类的合同,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店加盟,类似于本案事实;另一类是经营权加盟。经营权类的加盟,合同中一般会有如下条款: 1.乙方(被特许人)可在被特许授权区域内开设多家门店,同时可自行发展下属单店。合同期内乙方无论开设几家门店,仅需缴纳管理费XXXX元/年。  2.甲方(特许人)也有权在授权区域内发展单店合作商,但应向乙方支付品牌授权及合作费的XX%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区域代理佣金自谈合作店铺开业XX日内向乙方支付。 对于该类型的合同,公司方的答辩理由一般是:  1.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冷静期”的期限,不存在解除的事由。2.“两店一年”及披露相关信息为行政性规定,并不影响相关合同的效力,合同不存在解除事由。

     特别提示,本案的公司为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选择被告时,本律师将股东同时列为了案件被告。 

     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办案经验上,单店加盟类合同最终拿回加盟费的概率相对更高。鉴于各个地区法院的裁判尺度有所不同,建议当事人当面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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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登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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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登
  • 执业律所: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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