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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来源: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量:76

随着小区楼房越盖越高

楼上抛物、坠物致人损伤的风险增大

各种因此受伤的案例层出不穷

那么因为高空抛物而造成损毁或伤害

谁来担责?

原告苗某某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在仁美社区27号楼2单元楼下,被天台掉落的砖块砸伤,后送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二被告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公共部分负有管理的义务,事发时涉案天台周边堆放大量砖块,被告有义务排除危险源,但疏于管理造成原告被砸伤的后果,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在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暂计224554.46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苗某某在仁美社区27号楼2单元楼下歇息,被天台抛下的砖块砸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右肩袖损伤。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苗某某右肩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右肩胛骨骨折内固定物后续需取出手术费用约10000元。原告受伤后当即报警,经公安机关到当地调查,有多个在场人员反映当时楼顶有未成年人玩耍,在苗某某受伤后跑掉,楼顶地面有散落的砖块若干,但最终未能查明抛砖人的身份。

甲物业公司为仁美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与仁美村村民委员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部分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甲物业公司保管案涉楼顶通道门钥匙,因消防要求将该门打开,但未设置警示标志。乙物业公司承揽包括该小区的垃圾清运工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有收集、清扫、运输村居内垃圾的义务,外部保洁范围包括天台。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及时清理楼顶杂物亦未设置风险提示,对造成原告被楼顶抛出的砖头砸伤负有一定责任,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两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适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各赔偿原告苗某某1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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