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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修改无证据如何认定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22-04-20  浏览量:258

规则

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或者相关证据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

规则描述

买卖合同订立时,通常在条款中会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或者相关证据便是非立判。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需要对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改动发生争执。此种合同订立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订立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应提交相关证据。


买卖合同中,添加、涂改、手写部分若不能排除嫌疑系后来单方添加的,法院对相关部分无法予以认定。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努力引导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谨慎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同时,也要准备好产生该类纠纷后的应对之策。

适格主体的判断

买卖合同涂改的情形多出现在合同中手写添加抬头,或者缔约后添加印章,需要判断是否为适格主体的情形下。如果不能排除合同义务一方擅自添加合同权利主体而在诉讼中予以认定,必将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在此情形下,大多时候是提出诉求的一方当事人去证明被提及主体是否为适格对象,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涉案合同的买卖关系;若其举证不充分,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诉是或者不是适格主体的一方并不需要去证明,或者说其很难证明自己为什么是或者不是涉案法律关系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一种情况:买卖合同的买受方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签约后添加公章,且该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已付款项均由个人支付。出卖方以此时的公章并非缔约时添加为由起诉签约的主体非案件的适格主体。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缔约、结算、付款时均以个人名义进行,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系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方,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双方合意的判断

要判断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已拟定好的合同中手写修改、添加的内容是否系双方的合意行为,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不完全归纳)进行判断:(1)修改、添加部分的内容是否实质性变更了原合同中已拟定的部分内容。(2)修改后的合同是否经另一方审核并加盖了印章和骑缝章。(3)其他。如合同修改、添加部分内容实质性变更了原合同中拟定的内容,但是该修改、添加已经经过了另一方审核并有加盖印章之类的外部公示行为。上述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缔约修正条款的承诺和终局性合意确认,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合同中修改、添加部分的内容系双方的合意行为,依法应予认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手写、修改、添加部分加盖的印章不具有合同印章效力,此时争议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或未约定。

伪造单证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部分条款或者销货单、送货单、收货单、收据、对账单等重要涉案证据涂改或者有“事后添加”嫌疑的情况而影响合同实际履行时(如影响合同履行金额、履行主体),首先要判断该单据是否系伪造。若是伪造的则其涉及的事实不真实;若非伪造,再继续判定该涂改之效力,结合相关因素看双方是否能对该涂改作出合理说明,是否有证据表明该涂改系后来添加的。如该涂改是后来添加的,则审查其是否为买卖合同双方合意的产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逻辑、习惯和情理。

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供货单等重要单据上,若供货数量有涂改调整,需要判断其是否因送货时实际收货量有变化;若金额有涂改,需要判断其涂改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因送货时数量变化或者金额合理范围内的涂改,则应视为对供货数量、金额的合理变更,应以变更后的数量为准。[7]

此外,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合同或单证中存在部分金额涂改,但数额均是大写改小写、小写改大写等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的情形时,该结算金额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该结算金额支付货款。

补充、变更协议问题

涉案合同中存在补充涂改且已经过盖章确认,但合同正文中约定了“本合同内容以打印体为准,任何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均需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的情形下,补充、变更协议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若补充、变更协议真实有效,那么合同补充、涂改部分则可能无效。在此情形下,若双方已经按照补充、变更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并未对该合同补充、变更协议提出应予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的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也未对该补充、变更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补充、变更协议依法有效

涂改构成新的要约

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增加了手写备注内容才签订合同,且备注内容对合同提出了新的要求,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要求增加手写备注一方当事人的签字行为不能视为承诺,应属其提出的新要约,此时双方合同尚未订立。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新要约作出有效承诺后,合同成立,包括手写添加备注部分内容的合同全部内容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涂改、添加后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例如,买卖合同中所涉备注部分与主体内容非同一次打印形成,又无更多证据佐证,尚不足以据此认定备注部分系事后添加所为的。

当买卖合同中确有涂改,但被告一方在该涂改处按指模并在旁边签字,依据常理,该按指模及签字应在涂改原手写内容后形成。此时需要判断涂改痕迹是否与原告举证涂改前的内容相符合,若涂改前痕迹与诉讼一方主张的符合,则其能够获得支持。若涂改前痕迹依旧与其主张不符合,则其主张难获支持。

涂改后的缔约过失责任

若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中均存在笔迹相同的手写添加部分,但在诉讼中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且没有双方公司及各自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其中一方认可双方曾就此磋商,另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所持的买卖合同中该部分单方画掉,后者即存在缔约过失。综合考虑一方存在缔约过失及主张该案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的瑕疵等情况,若该方主张手写添加部分无效或者主张违约金等,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本条规则在国际货物贸易纠纷中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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