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诉**集团诉讼管辖地法律意见书
刘**与**集团在协议中约定“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提出诉讼方所在地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本施工合同没有履行,因此本案的性质就是欠款债务纠纷,此类性质的管辖不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这已是法律界的通说。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或仲裁或诉讼的内容,依据最高院关于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该仲裁约定无效,但也并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因此该约定“可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是有效的,原告刘**现属于诉讼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红旗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民事裁定书也是上述同样观点。
综上,代理人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刘**代理律师:杨自勇
2022年4月18日
附:(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