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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案件的启示
来源:宋爱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量:126

                                                 办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案件的启示

在2021年我办理了多起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索赔的案件,从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办理工程款索赔案件的法律知识以及实践经验,从办理这些工程款索赔案件过程中得到了一些启发,具体的启示如下:

第一:首先在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时候一定要审查清楚案件的性质到底是单纯的个人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为一旦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具体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找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者存在口头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索要工程款,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等人主张索要工程款,这个虽然起诉后,有很大的概率判决与自己的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者存在口头劳务合同关系的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是因为此时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者存在口头劳务合同关系的被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履行能力很弱,所以导致后期执行很困难,申请强制执行后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工程款。如果一旦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而言,其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及违法分包方等人主张权力,这样法院只要查清了发包方还有工程款没有支付给承包方,则法院就会判决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减少了获得工程款的难度,这样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而言是极为有利的。所以在接受委托且立案的时候一定要将案件性质及案由弄清楚。

第二:在将案件性质定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后,必须要将发包方、违法分包方及转包方的身份信息调查清楚,尽可能的将相关人员均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如果其中的某一个被告的身份信息暂时无法查清,则可以先起诉一部分被告后,在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去相关单位调查或者让被告申请追加,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及能够让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能够判决更多的人员向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第三:还有就是在起诉的时候如果被告是公司时,一定要查明公司的股东人数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查明股东人数为一人时或者股东之间为夫妻关系(一家人在,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一定要将被告的股东同时列为被告,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知:如果被告的股东是一人或者是夫妻时,则法院审理后极有可能判决被告的股东与被告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真的是这样的判决的话,对于后期的执行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愿意采取保全措施的话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因为,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对于后期的判决执行而言相对于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来说是更加的容易得到工程款的。

以上就是我办理工程案件得到的一些启示,希望使自己以后的执业过程中更加的能够熟练的办理工程案件,能够为自己的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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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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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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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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