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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如何定罪怎么判
来源:杨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5
浏览量:1759

 开设赌场罪是目前的常见罪名,特别是随着网络的发达,在网上进行的赌博行为非常常见,使人们更容易接触到开设赌场、赌博等性质的犯罪。本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和专业研究,对开设赌场犯罪涉及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被认定开设赌场罪,要判多久?

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于2020年12月经刑法修正案修订。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修正案的第三十六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之前的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六(已废止)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修改内容可以发现,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了。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量刑从三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网上开设赌场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注意:为自己参赌方便而使用代理账户为自己投资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如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仅是发展会员(不包括下级代理),但并没有接受投注的,不能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因此,要结合是否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是否招揽会员及扩大赌资来源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赌博网站的代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结语:珍爱生命,远离赌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很容易构成犯罪。国家对该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一旦构成犯罪,将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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