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以法理明确水利管理部门对河道的管理职能
(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吴毅)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的一天,一小孩与其同学在某镇下大桥提坎河边玩耍,在一根黑色排水管道行走时,不慎跌入河中溺亡。该小孩溺亡后,其父母认为某水利局未设置安全标志,闸口常年未关闭,存在过错。遂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某水利局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委托我所代理该案,我所指派本所律师吴毅担任该局诉讼代理人,代理该案。
二、主要代理工作:
吴毅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潼南区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复制了对方证据材料,并前往事发地查看现场、拍照,收集了与本案相关的大量证据。此外,承办律师还查阅了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召开案情研讨会议,详细分析了案情,提出了切实中肯的答辩意见和代理方案,并围绕该方案开展了答辩、质证、辩论等代理工作。
三、主要代理意见
(一)某水利局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是该小孩死亡的赔偿主体
1、涉案水域和管道并非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
2、某水利局并非该工程的管理单位。
3、某水利局既非该黑色排水管道的所有人,也非该管道的管理义务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4、江、河、湖、海具有天然的危险性,公民本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该小孩本身也具有重大过错,其监护人也存在监护的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更多的是从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效益等角度赋予水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而非是将公民本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来加重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该小孩的死亡与水闸的管理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1、该小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在管道上面行走时失去平衡或打滑掉落,与水闸是否放水并无任何关联。
2、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水闸管理方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水闸的管理与该小孩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2021)渝0152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判决,驳回原告对某水利局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的意义
本案判决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在对河道管理者承担责任问题认定方面,认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某水利局作为水利主管部门,对于辖区的河流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但此处的管理责任主要在于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而不是要求河道管理者承担设置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落水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涉案河流作为天然的开放式河道,并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不能要求河道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书原文表述)。该表述从法理上还原了水利部门对于河道的管理职责,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遵循。
当生命的逝去,我们更多的是惋惜和悲痛。但在当前法治环境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更多的倾向于说理和依法判决,不再停留于之前的“和稀泥”的状态。故防止小孩溺亡,监护人当负有更高、更严、更实的责任,才能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