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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后果

作者:李甜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4-13 10:47 浏览量:57

  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都会签订合同的,而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这样才算是有效的合同,如果有些条件不符合,或者是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就有可能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为:当事人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追认,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则有哪些?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一)“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 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二)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三)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有些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类合同即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

  (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

  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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