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珍粦律师亲办案例
陈XX,陈XX,陈XX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林珍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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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XX与陈XX、第三人陈XX、厦门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XX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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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珍粦
  • 执业律所:
    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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