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与陈XX、第三人陈XX、厦门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XX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