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达聪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员工私下招聘员工,该员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邓达聪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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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某经C公司介绍至包某处面试录用后,于2017年3月28日起在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属搅拌站负责机器维修工作,工资按日结算,以现金方式发放。另外,包某为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也是涉争搅拌站的负责人之一。

何某在职期间,其工资由负责管理搅拌站的包某及高某发放,并由包某及高某直接管理。后何某于2017年6月20日工作受伤,因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于2017年10月31日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5日,该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何某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而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在一审诉讼庭审中,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述,涉争搅拌站虽然由其经营管理,但是涉争搅拌站由包某及高某负责,而该两名人员均系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至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的,两人私自招聘何某的行为并未经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许可,同时,何某工资系由高某自搅拌站未上交予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额外收入中支付的,故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何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交2017年5月工资表、银行帐号明细表、搅拌站其他员工李某等人的银行转帐交易记录、包某及高某等人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以证明上述主张。

何某陈述,其于2017年6月20日工作时受伤,并与包某及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分别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未果,此可印证其与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何某提交其分别与包某及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的谈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同事李某的证人证言、C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标有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字样的工作服等一组证据,以证明其与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何某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业评析: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很多公司高管私下招聘员工分担其职务工作的情况,而对于这些情况,该被私下招聘的劳动者究竟和公司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呢?这是个值得我们去探究的问题。在本案中,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直对何某在其下属搅拌站工作的事实不存在异议,但以搅拌站负责人包某等系劳务派遣而非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且何某系由包某等人私人雇佣为由,否认其和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虽然何某并非为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直接招募,也不是由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并发放工资,但是,涉争搅拌站是由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得收益的,而涉争搅拌站的负责人也是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据此,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应予以成立。何某提供的劳动是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业务之组成部分,何某也接受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从公司处领取了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何某与A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间应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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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达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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