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达聪律师亲办案例
入职数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能否被支持?
来源:邓达聪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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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罗先生于2010年12月31日入职A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罗先生提出A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双方当事人均确认A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就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主张了时效抗辩。

【法院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关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罗先生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向罗先生支付2011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但罗先生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仲裁,其关于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且A公司亦已在劳动仲裁期间就此提出了时效抗辩。                

关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此时自用工之日2010年12月31日起已满一年,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手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仅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条件。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审判决据此驳回罗先生的相关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总结】

自用工之日开始,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分为两段来处理:(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应注意仲裁时效;(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条件,故对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不予支持。最高院和人社部2022年2月21日出台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也予以确认。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梁韵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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