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孟律师亲办案例
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
来源:周永孟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1
浏览量:1970

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

          ——周永孟律师用爱与责任挽救失足少年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张某等人共谋作案,分别于2008年12月8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广场农村信用社门口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白某与魏某的手机;2008年12月10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八一”灯饰城以及广场路边,采用同样的手段抢走被害人任某的奔达牌自行车一辆和唐某的捷安特自行车一辆;2008年12月11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沈家桥村簇锦加油站对面的马路上仍然以类似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的小灵通一部、自行车一辆和少量现金。2008年12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以其涉嫌抢劫对张某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

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由于张某等被告属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他们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进行处罚,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父母委托了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长周永孟律师担任其上诉案件的辩护律师。

     二审中周律师通过会见张某,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他认为虽然张某连续抢劫4次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此外,周律师多次看望受害人,并真诚的向受害人的父母做工作,最终得到了受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在周律师的多次奔走与校方的沟通下,张某的学校也同意在张某判处缓刑的情况下继续返校读书。与此同时张某的父母也积极的提出了管教计划,学校也出具了同意就读的证明书……经过艰苦的努力,周律师提出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的请求终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三、     律师视点

   失足少年张某最终被改判缓刑,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心里是很欣慰的。为了重塑未成年犯的人生,周律师在二审中之所以向法院提出对张某适用缓刑并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从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来看,张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并且是偶犯,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惹了祸,犯罪的盲动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小;他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作案时也没有使用暴力并于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调查可塑性比较强;同时被告人家属也积极的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这些都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二,17岁的张某正处于风华正茂的成长阶段,花季年龄的他需要爱的灌溉和阳光雨露的滋润,失足少年一时的迷茫需要及时的点拨和引导,他们稚嫩、脆弱的心灵更需要无私的滋润和扶助。如果说让他以在监狱服刑的方式接受错误的惩罚,试想当他再走出高墙时会将永远背负着罪恶的阴影。更重要的是未成年犯的人生之路还很漫长,他们对社会、对生活也有着自己的憧憬,身为律师我们有责任挽救曾经误入歧途的少年。

      挽救一个失足的孩子,等于挽救了一个家庭,对于整个社会也是一种有益的帮助。因为一个孩子不仅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身为律师虽然只是在做着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但每当回想起这些案件我们的内心总会有一阵阵暖流和一点小小的成就。

 


以上内容由周永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永孟律师咨询。
周永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19好评数2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华西美庐A座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永孟
  • 执业律所: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华西美庐A座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