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王镇某抢劫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王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浏览量:797

没有不爱自己孩子的家长,没有不期望孩子成才的家长,但有些家长在爱与教育管理的方式上存在误区,导致自己的孩子误入歧途,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我辩护的这个抢劫罪中的几个嫌疑人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这个抢劫罪中共有七个犯罪嫌疑人,年龄最大的韩某也不过刚满十九周岁,另有王之某刚满十八周岁,其余五个孩子在案发时都未满十八周岁。我辩护的孩子叫王镇某,两次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经过会见嫌疑人及与嫌疑人父母的沟通了解到了大致案情。这群孩子共抢劫了两次,都是在QQ群里发布销售冰毒的信息,吸引别人前来买毒,买毒的人过来时再把他们抢劫了。这里边有一个叫张某的孩子首先学会的这种抢劫的方式,然后他又邀请了几个朋友,其中就包括我辩护的王镇某。张某是单亲家庭,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案发时其父亲在监狱里服刑,其母亲已经改嫁,由其爷爷带着他。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张某过早的踏入社会,沾染了社会上的不良生活习惯,进而又把这种不良的思想和习惯影响到他身边的朋友。

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我查阅复制了卷宗,仔细的分析了案情,发现他们抢劫的犯罪数额达到了七万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王镇某的量刑在11年的起点。我把这个观点告诉嫌疑人的家长后,家长很后悔没有好好管教孩子。

这边的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很重视,我需要好好准备这个法律意见。经过认真的准备后,写好后交到了检察机关。我对王镇某涉嫌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是这样写的: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王建锋接受犯罪嫌疑人王镇某父亲王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现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王镇某201478日和2014811日实施两次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根据《2014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第(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王允贞在201478日和2014811日实施两次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具有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王镇某减少50%的基准刑进行量刑。

3、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鲁高法〔2010228)及《2014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具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在这两起抢劫中,被害人朱某某、胡某某、孙某某、万某某系为购买毒品前来与王镇某等人进行交易,可见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具有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具有过错,可以对王镇某在未成年情形的基础上再酌定减少基准量刑。

4、从王镇某实施两次抢劫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王镇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王镇某201481611时供述中提到,“张某从群上发的帖子,内容是:山东出肉、可自提、快递”,在201481623时供述中提到:“大约是一个月之前的一天傍晚七点多,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家里,他说让我开车去他家找他,我问他啥事,他说你来了再说吧,于是我就开着我的五菱兴旺面包车去了张某家,他给我说让我下趟货,我问他咋下货,他说他联系了个活,来了两个买冰毒的,咱操他们的钱去,我当时很害怕,但是碍于伙计们的情面就答应了,他当时带着一包一次性口罩,他说让我开车接人”。从以上可看出王镇某在这两起抢劫中,均不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而是被动的参与。

在这两起抢劫实施过程中,王镇某并未直接对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实施抢劫行为,朱某某、孙某某所受的轻微伤也不是王镇某所为。王镇某只是碍于朋友情面为其提供车辆运送人员,因而王镇某在这两起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5、从本案的犯罪数额来看,被害人万某某提供的取款记录较为混乱,并未清晰证明王镇某等人第二起抢劫的犯罪数额,需与王镇某等人供述的犯罪所得数额相互印证一致才能认定。

6、从王镇某个人成长历程来看,王镇某家庭并不困难,其参与抢劫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对金钱的追逐,而是出于朋友义气和对法律的无知所做的冲动行为。另外,王镇某初中毕业后在外务工,其成长经历中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在邻居及家人中的口碑较好,涉案面包车也是其父亲方便王允贞去医院接送爷爷看病急需而买。

综上所述,由于嫌疑人王镇某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因此,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对王镇某从轻、减轻量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事案件嫌疑人众多的案子,一定要听清各嫌疑人的供述,找出对辩护的嫌疑人不利和有利的地方,不利的地方根据事实再对嫌疑人发问,让法庭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已维护被辩护人利益。这个庭开了整整一天。

后来判决书出来后,我的嫌疑人判了5年半,比量刑起点11年少了一大半,成功为嫌疑人减轻了处罚。

以上内容由王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建锋律师咨询。
王建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48好评数3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高新区吴泰闸路杨桥三角绿地万丽富德广场1816房间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锋
  • 执业律所: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9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高新区吴泰闸路杨桥三角绿地万丽富德广场1816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