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荆门某上市公司复合肥系列产品驰名商标“洋丰”,被河南、陕西、武汉、襄阳等地的不法企业冒充使用,前述企业通过对商标的变形或添加字体,造成混淆“洋丰”品牌产品市场,误导消费者。上述侵权企业搭驰名商标“洋丰”的顺风车牟取暴利,给荆门某上市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企业良好的信誉造成严重的破坏,为此,该上市企业委托本律师,为其打假维权,以净化农资市场。为此本律师通过前期的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审慎的调查取证,随后分别起诉上述侵权企业。在法院审理中,本律师认为:
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原告知名商标“洋丰YF”字样注册使用其产品商标,主观存在恶意。
原告早在2001年成功注册“洋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并使用至今,并在2007年8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洋丰” 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告作为同行业,在明知原告商标“洋丰”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申请注册侵权商标,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侵权商标字样,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
二、被告申请注册侵权商标与原告已注册商标近似,其产品已造成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
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大肆宣传其复合肥产品为原告生产的新产品,并在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侵权商标。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论文字的字形、读音、汉字与英文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很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专门生产、销售“洋丰”品牌复合肥的公司或关联企业,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洋丰”字样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对“洋丰”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被告在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有“洋丰”字样,销售侵权复合肥产品,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从2013年起,与其关联企业销售侵权复合肥至今,该行为造成了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被告搭着傍“洋丰”名牌的顺风车,生产、销售其产品并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但却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该侵权行为仍处于持续和扩大的状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被告申请侵权商标之时,原告的“洋丰”商标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洋丰”字样申请与原告已注册商标“洋丰”近似的商标,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已造成了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原告对“洋丰”商标享有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等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犯“洋丰”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了不良影响。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心得: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依据国家近年大力推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侵权人,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让创造者的创新投入得到回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就能充分实现,真正做到‘在天才之火上添加利益之油’。”的政策和2014年修订的新的商标法,通过诉讼有利的打击了侵权企业搭“知名企业商标、商号“便车的违法行为,对维护企业自主品牌及商誉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也出现了异地维权地方利益保护严重,另外侵权企业一般都是采取隐蔽侵权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造成维权取证困难的多重阻碍。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已经成立了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法院为破除地方利益保护提供了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体制。
另外,建议企业依据2013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从企业名称、商标的种类、设计、产品外包装设计、专利申请、商业秘密等全方位立体式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提升湖北新洋丰公司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收益,巩固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