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恩宇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应当达到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来源:金恩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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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应当达到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金律师代理男方应诉女方起诉离婚胜诉案

代理要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事实应当达到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案情简要:女方王某某起诉男方程某某离婚,女方在诉状中称:“双方草率结婚……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婚后至今没有一次正常的夫妻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男方接到起诉书后,几乎彻夜难眠,其和父母都难以接受女方此种离婚理由,希望律师代理此案,让法院不判决离婚,律师接受委托后,深感责任重大。据男方所述其的确患有男科疾病,目前正在诊疗中,女方在起诉前将男方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拿走,企图以此证明男方患病无法进行性生活,因此,形势对男方极为不利。

此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假如依据女方所述理由判决双方离婚,不仅会对男方将来再婚产生深远影响,而且男女方为同村村民,如果处理不好,离婚原由一旦泄露,会使男方及其家庭备受舆论压力。

律师经过认真研读起诉书,全面了解双方婚前婚后的详情,发现女方在诉状中称“婚后至今没有一次正常的夫妻生活”与事实有重大出入,双方婚前就在男方家中同居1月有余,婚前婚后有过多次夫妻生活。此外,男方只是患有常见的男性炎症,身体性功能一切正常,无影响正常性生活及生育的疾病,并且该病是在婚后才得的,也未向家人隐瞒病情。为了证明男方确实没有生理缺陷,性功能一切正常。律师立即要求男方再到医院做了生殖泌尿科的全面检查,结果确如律师所料男方没有性功能方面的障碍。律师又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让被告提交了证明双方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当庭即将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辩驳的哑口无言,圆满的完成了代理义务。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确有不睦,但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尚达不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理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程某某是否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首先,应当遵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因己方举证不能或者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仅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书》这样一份证据,该证明书只能证明被告患有男性炎症,根本无法证明男方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并且原告不懂基本医学常识,将男性炎症治疗期间禁止进行性生活,误认为是性功能障碍,其证明效力达不到法律的要求。

反观被告不仅提交了医院的证明,还提交了女方在起诉前与被告全家共同外出游玩的照片,以及女方家在当年元宵节赠送给男方的灯笼。依据当地习俗,新婚第一年女方家要给女婿赠送灯笼,意味着希望女儿早日为婆家添丁进口,古时候“添丁”指生男孩,因“灯”与“丁”谐音,故送灯也是送子的兆头。依据常理,如果女婿确实有性功能障碍,不能过夫妻生活,女方家怎么可能依据习俗送灯?故此男方的证据效力远远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本案中,王某某的诉请因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项的规定的条件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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