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刚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张建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3
浏览量:444

这是本律师承接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该案件是一起老年代步车在路边停靠开车门时将骑电动车的闫xx撞伤。后经事故科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老年代步车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该肇事者因没有交强险和三者险,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以致走上了诉讼的道路。现本律师拿出本案的代理意见同大家分享。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任,并经闫xx的委托,现指派我担任闫xx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庭前我认真的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3925日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完全正确。被上诉人属于正常行驶,本案的发生的原因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主要表现在:1、上诉人无驾照资格。2、上诉人驾驶违规车辆。3、上诉人违规停车。4、上诉人违规开车门。

二、被上诉人医疗费计算损失正确。

关于20131021日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出具的收费票据。是因为被上诉人无钱治病,找到上诉人家索要医疗费,但是上诉人不但不给,反而找黑社会对被上诉人谩骂殴斗,把被上诉人拖到楼道。被上诉人迫不得已拨打110120,最后送到了医院。本费用的发生过错完全在于上诉人,费用理应由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车辆施救费、停车费及维修收费合理。

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被送往医院,车辆被交警部门拖到石家庄凯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此,产生了施救费、停车费、维修费。如果不是上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本次交通事故,被上诉人也不会受伤,更不会产生车辆、停车费、维修费的问题。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代理人:张建刚

20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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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刚
  • 执业律所:
    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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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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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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