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刚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张建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3
浏览量:487

本律师近期承接了一起典型的包工头雇佣农民工从事建筑活动案件,现实中这种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拿出本案件与同仁交流学习,以资共勉。

一、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人高xx、魏xx在一审出庭作证中的证言,完全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首先,从高xx的证言看:可以知悉:1、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鹿泉徐家庄,2、高xx和被上诉人在一起工作,是同事关系,3、高xx和被上诉人的工作内容不同,上诉人是看门兼干杂活也包括小工(即推灰、上灰,给大工打下手),高xx是大工(即磊墙穿线等工作)属于建筑领域两种最基本的工种,双方缺一不可,共同完成工程建设。4、高xx称其服从曹xx的管理和指派,结合上诉人自称曹xx受雇于自己,负责工地上的记工等工作,是工地上的负责人。足可以证实上诉人是该工地建筑项目的承建人。其次,从魏xx的证言看:可以知悉:2012年正月十五以前被上诉人和魏xx受雇与上诉人在鹿泉大河工地上一起看门,魏xx被被上诉人派到上诉人摔伤的工地(鹿泉徐家庄一个工厂的建筑工地),魏xx跟管事的抬了两句杠,后来上诉人让魏xx同被上诉人换班,即魏xx到上诉人大河工地看门,被上诉人接替魏xx到上诉人鹿泉徐家庄工地工作。 因此,从两人的证言可以完全可以认定大河工地和徐家庄工地都是上诉人承包的,魏xx、上诉人、高xx、曹xx均受雇于上诉人,同上诉人具有雇佣关系,雇用人们只是变换不同的工作地点,但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变。因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非因雇用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应当有雇主承担责任也即由上诉人承担。

二、被上诉人认为法院所作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是公平合理的。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是从事抹灰工作,跟着其他人干活,跟自己没有雇佣关系的主张,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诉讼要求的一种反驳,因此,其应当就其提出的反驳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就本案举证责任分配是完全正确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雇佣关系事实方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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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刚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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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建刚
  • 执业律所:
    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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