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刚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
来源:张建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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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到当今社会在再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以另一方名义申请农村宅基地并在申请的宅基地上盖上了房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宅基地及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本律师是在二审承接的本案,经过本律师仔细研究:应当适用 地随房走的原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详见以下本律师的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错误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正常的逻辑应当是先支付原使用人王XX旧房款,无纠纷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应当同国家集体土地划归国有土地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应当先对住户进行拆迁评估补偿,支付原所有人补偿后,再进行土地的所有权变更工作。显然一审法院对于1995年李xx申请宅基地,1999年购买王xx旧房的认定产生了根本的事实错误。应于纠正。

二、上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系伪造,主要表现在1、李xx作为上庄村村民中的一员,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村民的权利,对村委会班子的形成及村委会各项职能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上庄村委会与李xx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不具有可信性。2、上庄村委会证明内容上说荣xx替李xx申请的宅基地,这个不具有可信性表现在1、上庄村没有荣xx替李xx缴纳宅基地申请费的入账明细和李xx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委托书、申请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证明等材料)。2、即便荣xx替李xx申请宅基地和缴纳申请费,也应当在各种文书及缴费票据上写上李xx的大名。而不应当写上荣xx的大名。3、荣xx缴纳的宅基地申请费只能有一种可能性。即荣xx替他自己申请的宅基地。应当同本案的宅基地不是一块宅基地。4、如果说李xx是口头申请的,那么上庄村委会也应当进行记录备案,因为关于宅基地的申请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就能批准的,应当经乡镇及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如果没有相关书面的各种材料,那么上级行政机关是无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也是行政机关的普遍做法,就像到法院打官司,也要书面材料是一个道理。5、上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经办人或村主任的签字也能反映出这个证明出处有问题或隐瞒着某些不可告人的勾当。综上几点,村委会的证明是虚假的。应当追究作假者司法责任。

三、既然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旧村改造时,村委会对此给予了折价补偿,该144260元折价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当由韩xx、李xx、杨xx三人平均分配。那么也就肯定了韩xx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地位。既然韩xx作为家庭成员之一,那么2009116日以杨xx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有韩xx的份额,结合一审法院的判决如下的内容家庭财产应当有韩xx、李xx、杨xx三人分配,也能说明杨xx不是家庭成员,不享受任何家庭权益,因此,可以反推出拆迁安置协议有人进行了篡改。综上几点,依据《上庄村改造住宅拆迁安置实施办法》,韩xx就应当享有分配房屋的资格。

四、1995828日上庄村委会收取王xx2000元宅基地申请费,只能证明荣xx本户向村委会申请了宅基地,向村委会缴纳了其本户宅基地申请费。跟李xx没关系。

五、既然认定了34000元的债务,那么该款项用于了旧房的翻建,属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显然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显然错误。

六、这次庭审过程中,李xx首次向法庭提交宅基地使用证,那么如果要使双方达到息讼服判的结果,李xx宅基地是婚前申请还是婚后申请,只要贵院到鹿泉市土地管理局调查李xx宅基地登记表即可把本案的真实情况搞清楚。本案才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2014年鹿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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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建刚
  • 执业律所:
    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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