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昕晖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电子考勤记录认证问题
来源:王昕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9
浏览量:1430

案情介绍:

    2002年2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两年。被告的《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每年年底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双薪,按比例计算发给在12月底在册并于12月31日之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对于出勤不良、表现不好或有违纪的员工将不能获得年终双薪。2009年3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年底双薪2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缺勤的不享有年底双薪,原告一直缺勤,为此被告提供了原告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电子考勤记录,并对原告的缺勤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有异议,认为电子考勤记录公司可以从后台予以修改,该考勤记录中记录原告旷工的时间,原告实际上是在出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打印件是否需要与存储在计算机存储系统中的数字信息进行比对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对于用人单位进行电子考勤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原告对于电子考勤所依赖的电子设备和运行系统环境的正常性以及电子考勤记录的产生、传递、转换流程均未提出异议,故在该打印件与计算机中显示的考勤信息相对应的情况下,该打印件具有与原件等同的证据效力,而不必再行组织对于原件的核对。

     关于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是否存在修改情况的证明及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显示于计算机中的可识别的考勤信息与其打印件均为电子考勤记录的复制件,而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一般以可识别的考勤信息的打印件的形式,故法院应核对该项打印件是否能够与考勤信息的,在两者能够对应的情况下,再审查考勤情况与工资单上显示的工资发放情况的呼应关系,在两相呼应的情况下,一般应对于该电子考勤记录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若员工认为上述电子考勤记录存在被修改的情况,员工对该项异议负有举证责任,员工未能举证异议成立的,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中原告旷工、迟到、早退的现象比较多,原告也未能提供旷工日期系其出差的证据。原告虽符合于年底12月底之前在册且已过试用期,但由于原告旷工 、迟到、早退的现象比较多,符合被告《员工手册》中关于“出勤不良、表现不好或有违纪的员工将不获得年终双薪”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07年底双薪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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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昕晖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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