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芳芳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故意杀人案(二审)
来源:胡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量:1096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找到萧山刑事辩护律师胡芳芳,希望胡芳芳律 师能出庭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胡芳芳律师在办公室进行了接待,经过详细了解和询问后,决定接受委托,代理该涉嫌故意杀人案。


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从事摩的运营,因接送陈某某和魏某某开设的美容店按摩女而与二人熟识。2014年1月31日凌晨,陈某某应萧山区市心中路299号莫泰168酒店8494房间房客胡某某要求,介绍卖淫女单某至该房间卖淫。期间,单某与胡某某发生嫖资纠纷,陈某某得知后邀王某陪同前往。双方谈妥之后,王某离开。当日2时许,单某与胡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被胡某殴打至轻微伤。期间王某应魏某要求送另一卖淫女吴某到该酒店,见胡某正在殴打陈某。遂对胡某进行劝阻,陈某和单某趁机逃离现场。胡某则把王某关在房间进行殴打。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胡某胸颈部。背部等处捅刺十余刀,致被害人胡某双肺、肝脏、右颈内静脉等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辩词摘要:

一、王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

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王某此前系因多次运送卖淫女美容店小姐而与陈某某等人熟识,案发当日王某两次进入某酒店均系应陈某某或魏某某的要求,且明知房间内因卖淫嫖娼已发生纠纷”。且认为,“王某客观上是在持刀介入他人卖淫嫖娼纠纷过程中,在其本人身体并无损伤的情况下捅刺被害人十余刀致人死亡,其主观上争强斗狠心态明显”辩护人认为,这段判语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暗示被告人王某有杀人的预谋,其从进入房间开始就已经拔刀刺人的主观动机。在判决结果上,对此进行了充分的体现,但是这个判断是毫无根据的,且极其错误的!

首先王某和陈某只是一般朋友,远没有到随叫随到,以死相报的程度。

其次王某并非应魏某某的要求,专门去XX房间专门处理卖淫嫖娼纠纷。恩据魏某某的笔录,她打电话给王某,只是让其接“薇薇”去XX酒店,顺便也叫“薇薇”去劝劝“小丽”(案卷第502页),而并非让他去看陈某某,该笔录与王某的交代是完全一致的。根据吴某某的笔录,案卷255页,当时她和魏某某在一起,有个电话说XX酒店要小姐,魏某某就叫她去,然后打电话给王某,叫王某在楼下等她。这个笔录也印证,魏某某并没让王某去看陈某某。因此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是应魏某某的要求去XXX房间,并明知已发生卖淫嫖娼纠纷,暗示其已开始就已经是怀着争强斗狠的动机去XXX房间的,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王某是否在房间内遭受被害人的殴打

一审判决认为,“王伟时隔2天归案时,身上未发现损伤。故其在本人身体并无损伤的情况下捅刺被害人”。辩护人认为,王某完全有可能在房间内遭受到被害人的殴打,理由如下:1、在此之前,陈某某受到被害人的敲诈勒索,被欺诈称少了3000元钱,要其赔偿;2、陈某某被被害人连续击打面部,致其牙齿脱落,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已经施行;3、被害人在与陈某某发生争执时,还打电话让其朋友来帮忙;4、陈某某等人逃离房间后,被害人主动将房门关上,不让王某某出门;5、证据明确显示,被害人在被刺之前,曾要求王某掏出口袋里所有的135元钱;足以证明王某在房间内一直处于受迫害地位。

三、王某被被害人推出窗外的可能性应当认定还是排除?

1、仅凭“王某被推至窗外的可能性极低”,就完全否定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有违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确实无疑的原则;

2、如果王某没有亲自经历被推出窗户外的感觉,是不可能交代窗户和窗帘处于拉开状态这样的细节的;

3、王某以前从未进过该酒店,如果不是亲身经历,又怎么会清楚酒店是否有开窗限制器以及窗外是否有铁护栏等细节;

4、仅凭肉眼观察窗户开着的间隙,一般人绝对想不到脑袋和肩膀是可以出去的;

5、一审判决所谓的“从常理分析结合王某和胡某某身高、体格对比,胡醉酒后能强行将王某上半身推出窗外的可能性极低”,毫无事实依据。事实上胡某某和王某在身高体重上并无明显差异,而胡才37岁,且正处于醉酒的亢奋状态下,与已50岁的王某相比明显在体格上更具优势。

四、被害人仅系一般过错还是严重过错,该过错在对王某的量刑中是否体现?

1、被害人在卖淫女表示不愿意继续服务,甚至不要费用的情况下,一再纠缠卖淫女,强迫其继续提供卖淫服务;

2、被害人在争执发生后,给赵某某、谭某某、蔡某某等人打电话要求帮忙;

3、被害人在房间内向王某某强行索要3000元钱;

因此,被害人是矛盾发生、激化的主导者,应当负最主要的责任,同时,因被告人的严重过错,王某某应当有更大的减轻幅度。但一审判决明显对被害人的过错避而不谈,造成了量刑极其不公。

综上,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重,应依法予以该判。

判词摘要:

上诉人王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在嫖娼活动中滋事殴打他人,对引起本案具有明显过错,且上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上诉人可再予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从轻该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该判王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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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芳芳
  • 执业律所: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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