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梁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蔡东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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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和会见当事人,以及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已经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张xx等人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张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应当认定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对其处罚(1)本案的犯意并非为张xx所引起的,其只是受他人的邀集而来的,此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张xx原本在云南临沧市做药材生意,有着正当的职业,只是受到李xx的邀请和诱惑一时鬼迷心窍才参加该起犯罪的。张xx系偶犯,若不是李xx的邀请,他也不会走向犯罪的道路。对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得到印证,(见询问笔录张xx的供述见第38面第2—4行,庞xx的供述见第49面第9—11行,张x的供述见第62面第6—7行)并且在法庭调查时各被告人的均供述了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李xx本身就是湖北人,其活动范围基本在武汉一代,并且几人的会和也是在李xx的安排下到武汉相聚的,第一次作案所用的书籍也是在武汉买的,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在本案中李xx是起着最大的作用的。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注意到这一点,依法减轻对张xx的处罚。(2)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均不是由张xx所负责的在本案中,无论是张xx还是庞xx、王xx、凌x、张x这些涉案人员均是由李xx所邀集的,他们原本都有着正式的工作。如前所述,涉案人员均是为李xx所邀集而来的,并且对于作案的分工和犯罪手段的策划均是由李xx所操控的。所有涉案人员均受李xx的指挥。(3)张xx在本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有限,主要还是李xx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李xx是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其不仅邀集了涉案人员,还组织策划了整个犯罪过程,并且在本案中,其亦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对于书籍是由李xx所选购;联系书店、同受害人进行直接联系,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设法将受害人骗进圈套等这些在本案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行为均是由李xx一人所单独进行的。这些事实不仅可以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得到相互印证,而且通过被害人的指认和供述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确认。而张xx的作用仅为填写业务清单,陪李xx到书店门口“放风”。纵观整个案件张xx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应当依法认定其从犯地位。(4)张xx的分赃获利较小据各个被告人的供述来说,分赃均是由李xx来进行的,并且每次都是李xx分的最多。张xx由于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限故其获利也是较小的。二、张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合议庭依法减轻对其处罚在归案后张xx坦白交待了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张xx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并且在庭审时张xx自愿认罪,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在案发后即积极退赃,及时弥补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理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交代了在浙江河南行骗的事实。四、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为应当774094.7元,且应定性为数额较大(1)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涉案金额为774094.7元(2)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为数额较大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为数额较大。依照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定位2万元以上,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性其追诉标准较高。(2)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社会主义公共秩序这一章节的,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公共秩序,不能与普通的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一样,故而,不可参照定罪。起诉书指控本案的涉案金额为869600元,而辩护人认为实为774094.7元。综上,辩护人认为张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明显的悔罪表现,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感化作用,依法减轻对其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征强 蔡东梁 律师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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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东梁
  • 执业律所:
    安徽(宣城)金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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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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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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