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梁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来源:蔡东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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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杨xx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和会见当事人,以及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一、关于定性:辩护人对于指控杨xx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杨xx不构成聚众斗殴。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何罪,要看该行为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要件、犯罪客体四大构成要件与该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相符。若有任何一个要件与该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则不构成该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的恶劣犯罪行为。该罪在客观上必须兼备“聚众”和“斗殴”两个方面才构成此罪。而在本案中,杨xx等人仅有寻找“小光头”等人的行为,而并未实施任何打斗之行为。即他们仅有“聚众”的行为而无“斗殴”之事实。因此,杨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和公私财物,从而造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在本案中,杨xx等人虽纠集了肖xx、余x、王x等人找“小光头”“小炸弹”复仇。但其仅是单纯的寻仇行为,威胁的是特定的人的安全,结合其在此期间并未向外界展示凶器(凶器一直藏在车上),在寻仇未果的情况下亦未进一步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认为其对社会秩序并未造成实际的威胁。因此,杨xx等人并未危害公共秩序这一客体。聚众斗殴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不是完全是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秩序,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而在本案中,杨xx等人的主观方面仅是为了寻仇(即教训“小光头”这一特定主体)并无破坏社会秩序之故意。这一点可以从他们为寻找“小光头”而特意向“小炸弹”询问“小光头”的下落上得到印证。由于在本案中杨xx等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所侵犯的客体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指控杨xx犯聚众斗殴是于法无据的。二、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杨xx的情节并不严重,应该依法减轻对杨xx的处罚: 1、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对所造成的后果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此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中受害人杨x的酒后闹事系本案的导火线,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是杨x在喝完酒后到许xx的宾馆里闹事,并且向叶x借钱,不给他借钱就打人并且还将叶x的衣服给抓破、扯断了叶x的项链。而许xx作为宾馆的负责人为了维护宾馆的营业秩序,遂打电话邀集了人来息事宁人的。依据以上事实,我们不难看出,被害人杨x的酒后闹事行为是本案发生的一个诱导性因素。虽然这些不是引发案件的主导性因素,但在本案中所起的是一个催化剂的作用,这方面因素的缺失,将使任何其它案发因素失去作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此案就不可能发生! 因此对由本案所造成的后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在对被告量刑时若不考虑被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2、本案并不是因杨xx而起的,杨xx是受他人邀请而参与该案的对于案件的起因杨xx并不知情况,当时正在健身房锻炼身体,本案件的发生于杨xx无关。他是被许xx打电话邀集而来的,并非主动参与者,他也只是碍于情面出来帮忙而已。 3、杨xx并未纠集人参与打架,亦未教唆他人打架,对于后果的发生系杨xx所不能控制的肖xx、余x等人并不是杨xx带来的,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他们均在健身房健身,当接到许xx的电话后,他们就一起去了。在这个过程中,杨xx并未主动邀请他们。在到达现场之后,杨xx亦未授意其他人拿刀砍人,而是这些人自己所做的行为。这些事实在庭审上亦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而且在事发后,通过他们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面的谈话中也可以得出他们本意不是把事情闹大,而且他们也没有想用刀砍人(见证据材料第104页倒数第五行至倒数第一行)只是想吓唬一下闹事的人,把事情平息下来就可以了。只是其他被告人下手太重,这也是他们所无法预料和控制的。 4、杨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杨xx并不是最先动手者,而是其他被告人先砍人的。他并未对张欢实施任何不法行为。并且对于杨x的重伤也不是杨xx所造成的,杨xx是看他喝多了并且被他人砍了在路上不安全,他的本意是怕车撞到杨x而去扶他的。 5、杨xx自愿认罪,属认罪态度好,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归案后杨xx坦白交待了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杨xx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并且在庭审时杨xx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杨xx等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属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xx等人不仅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而且还额外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认为这说明杨xx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较好,应当酌情考虑减轻对其处理。综上,辩护人认为杨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明显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过错,依法减轻对其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蔡东梁 律师杨廷勇 律师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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