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桂花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补偿款争议
来源:金桂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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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争议

基本案情:

被告李大系原告焦某与已故李某的子女。200110月,焦某与李某夫妇欲购买欣喜里的房子,因属于烈士家族,获得3万元优惠后实付123000元。但当时焦某与李某拥有产权的老房拆迁款尚未落实,为支付欣喜里房款及装修款,两位老人向几个子女共借款86000元,同时为了凑齐房款,协商由老人的子女李大即被告以其名义申请住房贷款49000元并以被告名义登记户名。2002年焦某与李某夫妻入住欣喜里。20033月,李某去世。200310月,焦某与李某拥有产权的老房拆迁款落实后,将几个子女的86000元借款还清,但因被告称无需返还其贷款部分,所以该部分款项一直未支付给被告。

2014 年欣喜里的房子拆迁,被告拒绝承认欣喜里的房子系焦某夫妻购买的房屋,并以其名义申请了拆迁补偿款并在诉讼期间已领取相关款项。

焦某为了找回房屋所有权,决定委托律师起诉李大。

承办过程:

焦某的子女李二委托本律师为焦某代理该所有权确认案件。因系争房屋所有权涉及到已故李某与焦某夫妻的共同财产问题,而李某又去世,还将涉及到继承的问题。且法院不认可一案中既请求确认产权又要求分割遗产。既要保证产权得到确认,还要保证通过产权确认使部分产权变为遗产,供相关权利人继续行使权利。因此,怎样书写诉讼请求,将关系到能否成功立案以及能否保证今后继续要求分割遗产问题。考虑到其他继承人有的无法联系,有的拒绝参与等问题,决定在本案中仅针对焦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行使权利。

起初,经向房管局查询,诉争房屋产权尚未消失,故选择了直接要求确认焦某对诉争房屋拥有产权,并申请冻结补偿款,这样一来,凭法院判决书可以直接向拆迁办索取补偿款,远比向被告索取来得直接。但未过多久得知,事实上该房屋已拆毁,所以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将确认产权改为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但向法院提出后,要求撤诉重新起诉,诉讼费不再收取。经过一番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成功立案。

承办结果:

确认了焦某夫妻对诉争房屋拥有60.2%产权,被告应当向焦某支付拆迁补偿款的30.1%,诉讼费除焦某承担92元外,其余部分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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