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再婚就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来源:蒋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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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女士的丈夫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写明如果张女士日后再婚,则无权继承其遗产。张女士已经守寡两年至今,心中有了心仪的对象,并准备近期结婚。可是张女士的儿子表示:再婚可以,但必须交出父亲份额内的价值30余万元的房屋,因为张女士的丈夫遗嘱已经附加“不得再婚”作为张女士继承其遗产的条件,张女士违反了条件,就无权获得房屋。

分析:

张女士丈夫所立遗嘱无效,即使张女士再婚,也同样享有继承权并有权获得该房屋。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5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该规定已补充说明,“合法”是附条件民事行为生效的法定条件,如果违法,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即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张女士丈夫以干涉婚姻自由为条件的遗嘱明显与之相违,因此是无效的。同时,我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法办理。张女士作为配偶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有权按照法定继承获得遗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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