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钢律师亲办案例
固镇的聚众斗殴案件
来源:陈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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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本市固镇县发生了一起比较轰动的数人伤害他人案件,考虑到本案的性质较为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固镇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几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等。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我接受被告人季某某委托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提出本案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最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七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方某某等七上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我委托人季某某管制一年(中国对罪犯不予关押而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罚。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现将辩护词发表如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季某某的亲属委托并经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被告季某某的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和被告陈述,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第一、辩护人对本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第二、辩护人对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有异议,理由如下:一、聚众斗殴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一般是为了逞凶、争霸、报复他人、寻求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本案的起因是因为主犯方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在之前的经营过程中因为商铺的租赁而产生矛盾、口角,进而被告人产生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如果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民事纠纷而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伤害,辩护人认为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二、被告方与被害人之间无相互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聚众”和“斗殴”两个方面。“聚众”指纠集众人(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斗殴”指相互攻击或殴斗。本案件只是被告单方因民事纠纷而产生找几个人伤害对方的想法并付诸实施,而被害人并未得知被告方要对其伤害,被动受到伤害,本案有单方“聚众”伤害对方的故意,无“相互斗殴”故意。三、聚众斗殴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由于聚众斗殴的一方或双方常常成帮结伙的打群架,而且参与斗殴的一方或双方甚至可能使用刀、枪、棍、棒等器械,极易引起参与打架的一方或双方、甚至无辜群众的人身伤亡。辩护人认为几被告人实施本案件犯罪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斗殴的表现,不宜定性为聚众斗殴。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采取隐秘的方式实施。被告人实施犯罪前,并不想让被害人认出自己,被告人黄某某因怕被害人认出自己没有一起进入被害人店中殴打被害人,其他的几个被告人采取换装戴口罩的方式,以掩盖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实施犯罪前因为犯罪地点经过行人多的缘故,特意在犯罪地点周围等待,等待周围商铺基本上打样行人稀少的时候再实施犯罪。而在实施伤害被害人的时候也采取打过就跑的方式,从以上种种表现来看几被告实施犯罪的手法,其犯罪行为具有隐秘性。 2、被告人的犯罪侵害对象明确,行为人对后果有预料性。实施犯罪前被告人方某某要求黄某某的目的就是对被害人伤害,而几被告因为犯罪地点经过行人多怕不能达到被害人的目的或者伤害到行人,特意在犯罪地点周围等待,等待周围商铺基本上打样行人稀少的时候再实施犯罪。当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店中有妇女和孩子的时候,竟然商量决定不打妇女不打小孩。商量如何殴打被害人的时约定只打被害人的肩部。并其犯罪行为也比较符合被告人事前预谋的结果:被害人是单方面的遭到殴打,其他在场人员均未遭到伤害。被害人虽然构成轻伤,也只是皮外伤。四、 聚众斗殴罪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辩护人认为认定犯罪行为侵犯的何种客体,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及客体行为综合认定。若行为人出于一个明显的单纯的伤害目的,有针对性的、有限度地聚众殴斗,出现伤害后的应认定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魏某某、方某某为民事纠纷而产生伤害他人的故意,在找黄某某去打受害人的时候告知吓唬吓唬就行,不要把事情搞大。而几被告人在路人稀少的情况下潜入他人店中伤害他人,无一小心谨慎秘密实施,担心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殴打被害人过程尽量避免被害人受到过度伤害,避免除被害人以外他人受到伤害,而使自身受到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被害人的店铺同样是被害人家,在晚上8点多,该步行街绝大多数店铺已经关店路人稀少的情况下,视为几被告闯入被害人家。从以上情形表示几被告主观上一直是在避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事实上其犯罪行为也未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第三、上诉人季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季某某不是主要的策划者,而是受他人之邀,受他人指使,在本案件中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从犯。对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四、上诉人季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2、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明显。 3、与被害人已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害人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害,故应适用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且被告人季某某属从犯,且有悔罪表现,对社会危害小,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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